去年我替小孩申請自學,時程分別是四年與六年,也就是說,兩個小孩都是直接申請到國小畢業為止,我收到的審議通過的公文上寫:依照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詳情請見:http://jtk123.pixnet.net/blog/post/186555870-%E9%80%9A%E9%81%8E%E8%87%AA%E5%AD%B8%E5%AF%A9%E6%9F%A5%E7%9A%84%E5%BF%83%E5%BE%97%E6%95%B4%E7%90%86

 

 

 

 

當初我看了覺得奇怪,公文沒有附上審議委員會的開會記錄,到底決議是什麼?是還會再寄會議記錄來嗎?

 

 

 

後來想,公文上同時有寫:將在12月進行訪視,並於隔年四月辦理成果發表,那應該是代表有通過,不然,為什麼要我準備接受訪視與參加成果發表?

 

 

 

我一直等新北市教育局會補寄審議會的開會記錄,不過一直沒收到。我想他們可能忙忘了,反正有通過就好,所以我也沒一直去追著問教育局承辦:會議記錄在哪裡?

 

 

 

直到今年四月,又到申請自學的時間,我被學校通知要重新申請,我打電話給承辦,當時還是謝小姐,說明我已經通過四年與六年,今年應該不需要重新申請。謝小姐告訴我只要我去成果發表,和委員見個面打聲招呼,送成果報告時順便送一份明年度的課程計畫,這樣就可以了。(詳情請見:http://jtk123.pixnet.net/blog/post/196017657-%E9%87%8D%E6%96%B0%E7%94%B3%E8%AB%8B%E8%87%AA%E5%AD%B8%EF%BC%9F

 

 

 

 

唉~我只能說,公家單位說的話真的不能輕信。難道,真的要逼的每個民眾都要把公務員當賊來防,每句話都要留下證據,公務員才會認真去辦理關係民眾權益的事情?

 

 

 

這真的是我的疏忽。我當時很輕易的相信謝小姐的話。也沒想到要他留下任何證據。因為我覺得,去年申請時發生委員資格不合的大烏龍事件,我和教育局之間有過許多溝通協調,總算有點「情份」在吧?我不太想採取像去年還互相不認識時「步步進逼」的態度與作法,我覺得教育局相關人員應該也會懂點做人做事的道理,大家彼此溝通一下,應該事情就可以解決了。

 

 

 

我真是太天真了。

 

 

 

後來謝小姐調單位,換成現任的王于甄小姐承辦,謝小姐離職前,我打過電話確認他是否有將我的狀況告知接手的新人,謝小姐跟我說沒有問題。我在成果發表當天,還特別去找新承辦王小姐,跟他確認這麼做應該沒問題了吧。王小姐當時親口回答我:「應該沒問題了。」當時,小教科林詩穎股長也在旁邊,他也有親耳聽到王小姐說沒有問題。

 

 

 

後來,學校老師重印了一份我去年的申請書,拿過來要我簽名,老師說:這是教育局要求的作業程序,希望我配合。我當時想,既然教育局承辦都說沒問題,我就配合他們的作業程序,簽個名吧。

 

 

 

沒想到,教育局竟然拿我去年寫的申請書,當成我今年的申請書,將我視同今年新申請者辦理,一直寄公文來要求我要出席審議面談。

 

 

 

我每次接到通知出席審議會公文,就會打電話給承辦王小姐,告訴她:你搞錯了喔,我不是告訴過你,我已經申請四年六年,一直到國小畢業都不用再申請了,請你更正一下。(詳情請見:http://jtk123.pixnet.net/blog/post/199452057-%E9%82%84%E8%A6%81%E9%87%8D%E6%96%B0%E5%AF%A9%E6%9F%A5%EF%BC%9F

 

 

 

 

我們一直認為:我們都已經通過一直到國小畢業的自學申請,我何必重新申請?何必再去出席審議會?所以我也一直沒花很多心思在這件事上,想說公家單位的作業疏失,請他們自行更正就好。

 

 

 

直到今天接到公文,通知我要參加第三次審議會。

 

 2015-07-03 16.09.27  

 

公文中還特別註明:請務必出席……屆時未參加審議會,將視同放棄申請。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這是新規定嗎?之前慣例是:如果家長不出席審議會,委員就只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而已,並不會視同放棄申請。

 

 

 

我去查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1條(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382&KeyWordHL=&StyleType=1)」

 

 

 

也只有說: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也就是說,只有規定審議會「應該」邀請申請人,並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參加審議會。

 

 

 

所以這項新規定應該是屬於行政命令,用來補充施行條例實際執行時的不足。

 

 

 

正這麼想時,突然間,我終於明白新北市教育局在耍什麼花招。

 

 

 

承辦人員先騙我沒有問題,不需要重新申請,讓我放下警覺之後,要我在自己去年遞送的申請書上再次簽名,然後把我去年的申請書當成今年的申請書重新送件(這個過程完全沒有告知我,也違背我的意願),然後就把我當成新申請者,要求我去出席審議會,最後還使出殺手鐗,要脅我如果不出席審議會,就視同我放棄申請,希望我能屈服,主動放棄我原本已經得到許可的四年與六年的自學權力,再去任由他們擺佈。

 

 

 

這實在太過份了,罔顧自學生的受教權到這種地步!!!

 

 

 

我這次決定重拾我去年奮戰到底的決心,步步為營,據理力爭。(我心中在悲歎:真的得逼我做成這樣嗎?難道就是不能好好的講完就照做嗎?為什麼老是講話不算話?老是罔顧民眾的權益,只求自己的作業方便?)

 

 

 

這次,不再跟承辦王小姐纏鬥,我們決定直接打電話找新北市教育局小教科的龔課長。

 

過程大致如下:

 

 

 

我:去年的審查結果公文寫「依照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公文這樣寫,就代表通過吧!

 

 

 

龔:嗯……這要去查一查。

 

 

 

我:如果你們要查會議決議是什麼,就自己去查,查到的話,就順便補給我一份會議記錄。審議會有開吧?

 

 

 

龔:有。

 

 

 

我:有的話,就給我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該不是秘密吧?

 

 

 

……

 

 

 

龔:今年和去年的法規不太一樣……

 

 

 

我:新法效力不能溯及既往,我去年是依照當時的法規通過四年和六年,就算今年法規改為只能申請一年,也只能規範到今年申請的人,是規範不到去年已經申請通過多年的人,這應該是法律常識吧?

 

 

 

龔:……

 

 

 

我:總之,依照我手上的公文,我是已經申請通過自學一直到國小畢業,你們審議不審議,根本不關我的事,我也沒有要今年重新申請,是承辦騙我在去年的申請書上簽名,根本就是違反我的意願,所以我也不會去出席審議會。我一直到小孩國小畢業都不會再申請,就算你們認定我沒有通過申請,我就請長假,就算領修業證書我也不在乎,反正我們家之後要出國唸書或是考學歷鑑定都可以。總之,你們自己好好查清楚怎麼回事,不要再來煩我們就對了。

 

 

 

就這樣掛掉電話,連要教育局回電都懶得說。

 

 

 

我根本不想多花時間與力氣與官僚纏鬥,官僚自己捅出的紕漏,自己去想辦法解決吧。我根本也不想去了解。

 

 

 

我自己評估目前狀況,最壞的結果就是:教育局不承認去年通過多年的公文,又視同我們今年沒有申請。

 

 

 

根據我們的規劃,下學年小孩一週至少回校上課一天,也會參加學校期中期末考試。所以就算教育局不承認我們是自學生,我們也可以請長假自學(上一天課休息四天),這種請假方法,不能算是中輟生,也不適用強迫入學條例,學校只能讓我們請假。

 

 

 

教育局這麼做,是在剝奪我們自學的權益,逼迫我們合法申請並得到許可的自學生必須遊走在灰色邊緣,最後麻煩到的是學校,讓學校老師提心吊膽而已。

 

 

 

我們去年願意遵守法規提出申請,也得到正式許可得以自學到小學畢業。希望教育局今年也能遵守法規,正視我們自學生的受教權。

 

 

 

如果教育局有作業疏失,忘記提供會議記錄或忘記通知只通過一年(公文或口頭通知都沒有),那就趕快承認並加以彌補,不要再硬凹了。

 

 

 

我會不會擔心教育局偽造會議記錄?偽造文書是刑事訴訟,非告訴乃論,公務員一沾上邊,整個職業生涯就毀了,更不用說那些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德高望重的諸位審查委員,我相信他們不會為了這種小事,用這麼笨的處理方式,挖個坑讓自己跳下去。

 

 

 

我真的很好奇:當初會議記錄到底是怎麼寫?到底有沒有開會?開會有沒有合乎法規的出席委員人數,或者只是兩三個委員電話講講就算審議了?(若是如此,真是罔顧申請自學家長的權益了!)

 

 

 

註:參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1條: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382&KeyWordHL=&StyleType=1)」

 

 

 

 

 

我去年就已經跟教育局建議,所有審議會的會議記錄應該要公開在網站上,讓民眾查閱。當初教育局的回答是:審議會沒有會議紀錄。真是奇哉怪也!公家單位開會卻沒有會議紀錄是很古怪的事情,如果沒有會議紀錄,那會有誰知道我的公文上「依照會議決議辦理」的「決議」到底是什麼?

 

 

 

教育局到現在都還沒對我質疑的「會議記錄」做出正面回應,當然網站上也沒有公布任何審議會的會議紀錄。這真的是一個大黑箱。自學生的權益,就是這樣被罔顧漠視掉了。

 

 

 

大家不是很讚賞太陽花學運嗎?對服貿黑箱這麼在乎,連課綱黑箱也可以鬧這麼大的新聞。不知道媒體會不會對新北市教育局在家自學的審議會黑箱也付出一樣的關注呢?

 

 

後記:

 

我們去年是第二次申請,但請不要再告訴我「第一年申請通常只通過一年,第二年申請也只會通過兩年」之類的話,這樣就搞錯重點了。我的重點是:

 

 

 

  1. 1.     教育局當初在通知審議結果的公文上根本沒告知只通過一年,沒有任何書面告知,甚至連面談時或打電話的口頭告知都沒有!就算是慣例,請給我看相關規定的行政命令,就算是不成文的慣例,教育局也應該確實做到告知的動作吧!難道教育局覺得:你應該知道,所以我不用說。不好意思,正好我不知道,這樣應該誰來負責?
  2. 2.     審議結果的公文上提到的審議會會議記錄,到現在一年之後還是沒辦法拿給我看,到底有沒有真的開會,沒看到開會記錄前有誰知道呢?
  3. 3.     我知道順利申請通過的自學家長心態:管他審議會有沒有開會,是不是黑箱,反正我通過就好。我能理解這種心態,如果是別人遇到這種事,而我已經順利通過,我對這種文章也只是看看就好,不會想要有什麼行動。反正等到哪次我申請碰到這種狀況再說。因此,我也不想號召大家來抗爭什麼,那真的是浪費大家時間。我只想把整件事情記錄下來,給下次碰到一樣狀況的家長,可以有個參考。
  4. 4.     我絕對知道新北市教育局的官員、承辦與審議委員都沒有惡意,只是這種做事方式太粗糙隨便,罔顧民眾利益。這種隨便亂作的不謹慎態度,一定會在很多小細節上出錯,我為什麼要力爭到底?就是要他們知道這個程序有太多疏忽的細節,必須改善,只有我去碰撞,他們才會注意到。如果大家都乖乖聽話照作,他們永遠不會想自動去改善鬆散隨便的作業流程。正好以我的條件,也不需要在乎是否通過自學申請,所以不怕被他們牽著鼻子走。這種不損己又能利人的舉手之勞,何樂不為呢?
  5. 5.     這樣對他們的好處是什麽? 這樣不是他們要做的事更多?! 我的個人推測是:因為去年的審議委員資格烏龍,他們去年審議的很匆促隨便,心中一直不安,怕會有什麼差錯爆發出來,所以今年乾脆全部規定重新再來一次。我贊成全部重新來過,但不贊成他們用惚隆的手法,擺出官僚口吻要求家長再次用複雜的程序重新申請。他們應該好好承認自己的疏忽,明白告訴我們他們的疑慮,想個比較便民的方式,請我們盡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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