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了解:教義中的「自由選擇權」(agency)不等於一般人所說的「選擇的自由」(Freedom of choice),也不等於「民主」。


最近網路上看到一些成員關於服貿抗爭與自由選擇權的文章,常把一般人所說的「選擇的自由」或「自由選擇」和教義中的「自由選擇權」混為一談,我覺得很憂心,這樣很容易會誤導別人。所以我試著在這裡把神賜給我們的「自由選擇權」說的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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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請大家先深思:教義中的「自由選擇權」(agency)不等於一般人所說的「選擇的自由」(Freedom of choice),也不等於「民主」。這三者很類似,而且有部分是重疊的,但不完全相同。我希望成員在思考與引用時,能注意措辭,以免誤用與誤導。


我們談到「自由選擇權」(agency)時,常只著重在「有選擇的自由」,但教會所說的自由選擇權並非如此簡單。讓我們不要忘記,構成自由選擇權的四項要素:選擇的權力、對立、律法以及關於善與惡的知識。

1.選擇的權力:

天父賜給我們每個人為自己作選擇的權力,我們本來就擁有選擇的自由,黑箱作業的政府不會剝奪我們的這個權力,強渡關山的服貿也不會剝奪我們的選擇權力,佔據立法院強力訴求的學生也不會剝奪我們的權力,共產集權統治也不會剝奪我們的「選擇權」這些狀況下,我們只能說被剝奪或限制了「選擇的自由」,但我們依然擁有自由選擇權)。唯有當我們自己屈服於撒旦誘惑時,選擇權才會受到「限制」,但還是沒有被「剝奪」,因為我們還是可以選擇悔改。無論在任何狀況下,我們都可以為自己作選擇。

 

「鞏固青年」第五頁:「無論所處環境如何,(你)都有能力選擇正義與快樂。」

2.對立:

對立不是指政府對學生、藍對綠、支持服貿或反對服貿這麼簡單,對立是指我們在作選擇時,在我們面前展開的不同方向兩條路。這兩條路會導致不同後果,我們都必須為所選擇的路帶來的後果負責。


3.律法:

 

4.關於善與惡的知識:

關於最後兩點,建議大家:去念經文什麼經文都可以,只要打開經文開始念,就會有平安與靈感啟發,自然會有答案。

 

最後,鼓勵大家想想:如果救主此時此刻和我們在一起,他會怎麼做?

讓我們努力去效法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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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充說明一些朋友提出的問題(以R標明),我也作了回答(以A標明),一併整理提供出來,讓大家可以有更深入的思考:


4•R:至於第三點第一部分,我認為刻意挑起紛爭的確非神的方式,不過我也要提醒,不刻意挑起紛爭並不代表縮在角落不聞不問。要知道,紛爭的定義並不只是行為或語言、更是行為或語言背後的動機。否則,你怎麼解釋基督在聖殿看到小販時拿鞭子將他們趕出去的行為?祂在護衛神聖的殿堂。祂沒有不聞不問,隨便他們去。我當然不會踰越地的將我們的學生保護民主的行為跟基督保護聖殿的行為說是一樣的,但是既然作者問我基督在這種情況下會怎麼做,我想問的是,作者真的確定他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嗎?我絕對不敢說我知道。

A:「基督會怎麼作?」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很個人的,我覺得會跟個人對救主的認識、對福音原則瞭解程度、生活經驗、生活背景等因素有關,我有我的答案,但不是標準答案,不適用於所有人,因為我覺得這答案很個人,所以我也不願意在此公開講。但我只是希望提醒大家,在此時刻,把救主放在心上,想著他的榜樣,盡量效法他,去尋找屬於自己的答案。特別鼓勵網路上的發文者,去找出自己的答案,因為很多人會看到你的文章,你的影響很大。


6•R:很多不願發聲的成員認為,默不作聲才是王道,因為我們不要挑起紛爭。我個人覺得,要不要發聲是自己的決定,不發聲不代表你就不關心。但是對於想發聲而又擔憂這是在挑起紛爭的人,我想舉今日的、不過幾年前在加州就有的例子。我自己傳道的地方,教友們接力賽地在街頭舉牌子舉布條為八號法案而戰,對街就是反對的聲浪。而這是在總會要求加州主教們在聖餐聚會宣布後,教會成員們決定的作法。我認為我們的孩子們和他們的作法很類似。我要再次強調,我不是在宣導教會要我們一定要去拿布條,但是我認為,不挑起紛爭並不代表什麼話都不說、什麼意見都不表達。

A:非常同意最後一句,所以我寫了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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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至今,受到許多意見回饋,讓我可以把文章修改成更清楚、更全面、更不容易被誤解。我很謝謝大家花時間仔細看我的文章,希望對大家了解「自由選擇權」的教義有幫助。

我在發文前就知道我在做一件不受歡迎,也很危險的事,我也的確做的不好,我說太多了,忘了留空間給聖靈說話。只有聖靈才能教導,我是沒有能力教導的。我太驕傲了。我這麼做,可能造成某些成員失去聖靈同在的平安感覺,我真的很對不起。

但我還是覺得教義部分需要澄清,所以我把這兩天的發言整理到這個版本,希望盡量做到只澄清教義,不討論政治,也沒有個人立場參雜其中。

非關「自由選擇權」教義的意見反應,我都有看,也在自我反省,但不在此公開回應,是怕混淆焦點,請您見諒。

未來只有關於「自由選擇權」教義的討論,我才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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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拂曉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