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篇貼文要討論的是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民主社會中應有的公民素養,而非在討論同性婚姻的對錯,我發現:

1. 我有建議如何為目前的多元成家方案解套,讓同性婚姻也能盡快受法律保障,不過很多人可能都沒有看到最後一行,就因為我文中說太多不中聽的事實而開罵,我文章一開始就說了,我不是要打論戰,我說過我的態度是"雖然我跟你的立場不同,但我誓死捍衛你勇敢做自己的權利"當然,也包括你在完全沒看清楚想清楚之下就開罵並收回讚的權利

2. 光看到我不贊成為同性婚姻修改民法就開罵,完全沒看懂我支持為同性婚姻訂立專門法規的論點,大概是因為很多人搞不清楚民法和一般法規的差別吧? 這不是國中程度就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嗎?

3.既然支持多元成家,多元就應該是包容最多的選項,那當然應該包括最傳統最單純的一男一女的婚姻,但我看現在支持多元婚姻者的發言,似乎是要把 支持傳統一男一女婚姻者通通剷除,支持多元者反而無法包容傳統的單一,這是真正的多元嗎? 這正如我文中所說的: 這就是在特別高舉同性戀而貶抑異性戀,而不是要達到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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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要掀起論戰,我和孩子在家討論這篇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rollingmommy/posts/1511180398898140

 

作為社會科的學習項目,我們發現這篇文章有兩個值得深思的幾點:
1.引用原文:
我們不希望自己的小孩或別人的小孩因為自己的性傾向和主流社會不同,因此必須偷偷摸摸戀愛,或者要花好大一番力氣才能結婚(而且還要向別人證明他們是因為愛才結婚),並且要辦很多繁複的手續、文件,才能享有平凡異性戀夫妻不費吹灰之力就能享受的權利,如繼承遺產。然而,同性伴侶還是無法享受某些權益:根據現行法規,同性伴侶目前不能替代簽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不能決定伴侶臨終時要不要插管。
我們的思考:
偷偷摸摸戀愛,或者要花好大一番力氣才能結婚(而且還要向別人證明他們是因為愛才結婚)
-->這種困難連異性戀都會遇到,異性戀並不是每個都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就結婚(如未婚同居關係,小三等),而且說真的,就算有法律保護,有時候異性戀伴侶也無法替伴侶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或臨終是否要插管(你看那些爭家產的大家族)........,所以同性戀者的戀愛與結婚想要光明正大,輕輕鬆鬆,不用證明相愛就可以結婚,而且想能替伴侶決定是否要急救或插管,這些都跟立不立法完全無關,跟兩個伴侶與彼此家人之間的關係比較有關,不能混為一談
以民法本質來說,民法並不是規範,並不是民法有規定能做的才能做,而是讓雙方在從事某件社會行為有衝突時,能夠讓法官有判斷依據.
所以,就民法而言,如果你從事的行為,民法上並無相關規定與保障,或是此行為雙方並沒有想要訴諸法律來解決不合法的部分,你還是可以做,而且可以靠自己的能力達到理想狀態.
舉個例子: 王永慶的二房,三房,四房小老婆都沒有受到民法保障,也沒有合法登記有婚姻關係,但他們都有繼承遺產喔!
怎麼做到的?因為他們跟王永慶關係夠好啊!
所以建議同性戀者最好趕緊修補你們與家人之間的關係,你們的婚姻才會受到祝福.
立法就能受到祝福嗎?那就想的太簡單了.....異性戀也有很多不受祝福的啊!
如果要為同性戀者修改民法,那是不是該先為未婚同居者,與婚外情的小三修改民法,雖無正式統計,但我想這兩者的人數應該會多過同性婚姻吧?
如果你覺得立法就能讓同性戀者光明正大,受到祝福,那就是倒因為果,民主國家中,法律是因為有民意才得以成立,應該是先努力去扭轉社會觀感,改變社會風氣,而不是期望有了法律之後,大家就會贊同與祝福.
同性戀者應該注意自己所有作為都會成為別人看待同性戀者的樣板,謹言慎行,讓社會風氣先開始祝福與贊同同性戀之後,立法就會比較順利.
但我看前幾天的大遊行中,同性戀者的作為,只會引起更多人反感,這樣對立法並無幫助啊!
想想看,如果大遊行中是男男,女女身穿結婚禮服或白紗,深情無限,莊嚴隆重的走上街頭,那觀感會差多少啊!
2.引用原文:
我們尊重別人有擁有不同想法的權利,但是我們不接受某些人以「我有不接受多元成家的權利」、「我有討厭同性戀的權利」之名,而來剝奪別人相愛、組成家庭的權利。你可以討厭或不接受同性婚姻,但是你不能剝奪同性伴侶相愛、結婚、組成家庭、做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思考:
以「我有不接受多元成家的權利」、「我有討厭同性戀的權利」之名,而來 剝奪別人相愛、組成家庭的權利
-->就算再多人不接受多元成家,討厭同性戀,放心,他們絕對無法剝奪同性戀者相愛,組成家庭,和做自己的權力......這些都是個人的選擇,你要怎樣就怎樣,就像很多人無法接受一夫多妻,討厭婚外情,但現在許多婚姻中還不是有小三存在?但要立法保護小三權力? 不可能,因為這違反了婚姻的本質:"一男一女"
所以同性戀者想要有相愛,組成家庭,做自己的權力,也不應該靠立法保護,而是在自己的一念之間,勇敢去愛,勇敢去組成家庭,勇敢做自己,就像許多小三一樣.
針對這點,應該要做的是多培養人與人之間的包容與尊重,讓無論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都能做到"雖然我跟你的立場不同,但我誓死捍衛你勇敢做自己的權利"
現在台灣社會的問題就是完全容不下跟自己不同的聲音,從政治上的藍綠鬥爭就看得出來,人民的基本公民素養還不夠,距離真正民主社會的標準,還差很遠!
立法就能讓雙方尊重包容嗎?想的太簡單,台灣施行民主已經多久了? 現在政黨還不是不分青紅皂白,無所不用其極的惡鬥,還做不到尊重,包容,共好?
結論:
因為國小社會科教材列入多元成家的單元,這篇文章的論調目前在網路上非常風行,所以我拿來跟孩子討論,想激盪出不同的思考
我們最後都覺得,現在的問題是:同性戀者其實不只想要做自己,而是想要把大家都變成跟他們一樣,這才會引起許多人的反感,誰喜歡被別人逼著成為另一個不是自己的樣子呢?
同性戀者不也是討厭被別人逼著要裝成異性戀的樣子嗎? 那何必去逼那些原本就不喜歡同性戀的人一定要同意並且喜歡同性戀呢?
就像我不喜歡綠色,你何必一定要逼我喜歡綠色?你自己去喜歡綠色就好了啊?我被逼著喜歡綠色之後,也不會讓你的綠色更漂亮啊?如果你是因為我喜歡綠色後,你才會放心的喜歡綠色,那我覺得你原本也沒多愛綠色......喜歡一件事情,怎麼會是看別人是不是也喜歡那件事來決定呢?
難道立法規定大家都要喜歡綠色,大家就會開始喜歡綠色了嗎?這真的想的太簡單了
同性戀者只要好好做自己過自己的生活不就好了? 你們生活中會遇到的苦難,異性戀者一樣都會遇到,你們現在沒有被剝奪任何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生活中的不如意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跟立法保護根本無關
而異性戀者,也不要把同性戀當成必除之而後快的麻煩,他們也是人,也一樣是神的孩子,雖然是少數,但依然不能忽視他們身為人的權利,他們不應該因為是同性戀而被歧視,不受尊重,感覺低人一等.....不過,也不需要特別高舉他們,大家地位平等就好
異性戀者不應該把同性戀污名化,因為沒有人喜歡別人把自己說的很糟糕.污名化只會升高雙方衝突.
其實這件事,真的只要大家彼此尊重就好,不需要搞到要修改民法,就算修法之後也不會讓現況更好,修法只是一種強迫手段,難怪會引起某些異性戀者反感
最後建議同性戀者,民法是為多數人會做的社會行為來訂立規範,同性戀目前並非多數人的行為,所以修改民法應該是不可能的任務,
比較可行的方法是不要去動民法中關於婚姻和親屬的部分,只要針對同性伴侶關係的權利與義務訂立專門適用的法規就好.
最後感想:
社會學不容易啊! 人的社會中常會参雜這種似是而非,有點對又有點錯的論點,不去仔細辨別就很容易被帶著走而偏離事實.
學社會科學,就是要培養這種辨別對錯的能力,能從複雜的論述中,辨別出哪些是關鍵的錯誤,並找出你死我活之外的折衷方案.
我期待孩子能有這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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