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敬啟者:
本人xxx,子女xxx(12歲,學籍在xx國中),xxx(10歲,學籍在xx國小),xxx(6歲,學籍在xx國小)。子女均依照法規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審議通過。日前接受學校家庭訪視時,有位自稱”張小姐”的教育局人員(她不肯告知其職位與姓名),加入訪視人員當中,強烈主張要本人放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將學籍轉出。她的主張嚴重危害到本人身為家長的教育選擇權與本人子女的學習權,因其發言屢次顯示出她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認識嚴重不足,本人非常懷疑她是否真正具有教育局工作人員身分,故提出此申訴,望教育局查明並回復。
本人懷疑的理由如下:
一、張小姐主張:非學校型態教育只給長住在台灣的學生申請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所謂入學資格,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二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本人子女均在六歲到十五歲之間,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因此也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的入學資格,符合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資格。
二、張小姐主張:外僑學校,台商學校,雙語學校也屬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本人工作需往返台海兩岸間,她主張本人子女應該去申請大陸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也就是應該去就讀大陸的外僑學校,台商學校或雙語學校,而非在台灣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
此條文清楚說明所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指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外僑學校,雙語學校,台商學校都不是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此言論也顯示出她對台灣與中國大陸的政治現況認知混淆,罔顧本人子女身為中華民國國民得以接受中華民國國民教育的權利,若她真的具有公務員身分,就是嚴重瀆職與不忠於國家。
張小姐自稱是教育局人員,卻對教育相關法規如此無知,並且完全罔顧學齡兒童與青少年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權利,令人不得不起疑心。
切望新北市教育局詳查此狀況,並給本人合理回復。也建議教育局人員未來在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家長會談時,要配戴工作證與出示相關身分證明,以免造成民眾困擾。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