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這幾天整理出來,要跟教育局反應的事。
希望大家幫我:
1.看看法條攻防與思考邏輯有無漏洞
2.建議談判技巧
目前行動計畫是:
1.先寄信到市長信箱,局長信箱,並致電1999市民專線,表達意見(這樣教育局會收到公文,必須處理此事)
2.致電教育局龔科長,並先將意見寄給他,請讓他瞭解內容,並聯絡相關單位準備開會,如有簡單並依法有據的要求,本來就應該作但目前還沒作的,就可以先請求答應照辦
3.其他無法單純決定的意見,將在會議中進行各方協調(可能會開很多次,開很久…),希望能達成共識
如果你也有意見(不需要現在是自學家長,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有權利表達對自學審查的意見),歡迎寫出來,我們一起去找教育局,團結就是力量,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全文如下: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施行過程中,本人看到於法無據或不合乎立法精神,造成申請家長困擾,可以立刻改善,著手簡化的部分包括:
l 申請書填寫與送件
根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文後簡稱為「準則」)第五條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實驗教育之對象、期程及聯絡方式。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主持人與參與教育實驗人員之相關資料及預期成效。
根據此法條,提出以下建議:
1.教學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等項目僅需列出大體架構。在家自學非常有彈性,課程內容、科目、時間表、進度等都會一直變動,申請一直要求細節明確,非常沒有必要。
2.家長只需填寫一份申請書並簽名一次(根據目前版本,一份申請書中家長需簽名3次,一個學生要交七份申請書就要簽名21次),交給學校用印後,請學校複印需要份數再統一郵寄到承辦學校
3.在申請文件中刪除目前附上的申請書範例,只需提醒家長準則中的應載明事項即可。
l 審查委員會運作與監督
根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九條:
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根據此法條,提出以下建議:
n 除現行申請面談應邀請家長陳述意見外,審議委員若有另外舉行審議每件申請書的審議會議時,均應事先通知家長,邀請家長出席,以便當場陳述意見。
n 在教育部網站上公布當期審查委員之姓名、學經歷背景,聯絡資訊
n 每次審查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均應公布在教育局網站
n 通知審查面談結果的公文中,明列對審查結果不滿意的申訴管道
n 對申請書的所有審議改進意見,凡贊成的委員都需在公文中具名(這樣家長申訴與討論才找得到目標人物)
n 任何對修改申請書或需要補件的意見均需援引相關法條做為佐證,並在公文中註明。
l 成果發表
準則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每學年應邀集審議會
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輔導、訪視之。必要
時,並得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於訪視前,
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輔導;訪視結果優良
者,得予獎勵。
建議:
- 1. 成果發表、隨同成果發表送出的成果報告(此成果報告在法條中並未列出,要求於法無據)為鼓勵參與性質,準則中無明文規定必須參與,不應作為評鑑標準。根據準則,僅能依照訪視結果給予評鑑。102學年度將成果發表與隨同成果發表繳交的成果報告列入評鑑標準,實屬違法,損害自學學生的權益。
- 2. 成果發表後不應要求繳交展覽作品。成果發表作品都是孩子的心血結晶,想要自己保存。根據準則,此要求於法無據。
l 期末成果報告
根據準則第 16 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
況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建議:
成果報告書不應限制格式,應能接受文字檔案、Word、PDF、聲音檔案、圖片、簡報、影片、部落格、電子書等形式,可繳交電子檔(光碟、電子郵件、雲端硬碟、網站等),不應限定紙本。
準則中並未規定成果報告格式,承辦人員不得拒收任何形式之成果報告書。
l 與家長溝通
根據準則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得提供必要之協助及
輔導。
建議:
1.所有公文不能只發給學校請學校轉告,應該以家長為主要收件人,學校只是收到附件表示告知。(這次成果報告書格式謝小姐說已在年初就發公文給學校,我請學校找卻找不到。這種例子太多了,這樣很容易損害家長權益)
2.相關承辦官員與委員應在每學期開始接受申請到申請截止日之間,舉辦自學申請說明會,邀請家長參加,當面溝通意見。
3.對承辦人員的訓練:
A.對於家長詢問電話,回答請依照相關法規或準則。
例:
a.家長打電話來說明面談請假,應回答:「如此委員就只看你的書面資料作審查囉。」而不是「你不來的話,無法跟你確定申請書會不會通過喔。」
b.家長打電話為成果發表請假,應回答:「那是屬於鼓勵性質,志願參加,不會影響評鑑成果,請您放心。」而不是「最好要參加喔,不然評鑑成績會不好看。」
B.對於家長反映意見,應回答:「歡迎表達意見,可以直接寫信或打電話給我們,如果我無法處理,會幫你轉可以幫你的人」,而不是「一切依規定辦理」或「我們尊重委員意見,所以無法幫你轉達,請你直接照委員說的去作」
l 對委員審查意見的建議
家長如對審查結果不滿意,會使用1999、市長信箱、局長信箱等申訴管道,造成公文往返,委員必須再度開會複審,浪費時間與精力,故以自學家長身份,提醒委員,以下意見都是曾經發生過,令家長非常不滿,同時不合法規,屬於無理要求的審查意見範例,以後最好不要出現這些意見,免得又被申訴,並節省委員時間:
根據準則第 10 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依照準則,我們認為不合法的要求有:
1.要求申請書符合特定格式
固定格式無法完整表達家長的教育方式與理念,也容易造成委員誤會。此要求於法無據。
2.要求申請書中有明確課程表與課程進度
連老師都是開學前才決定課程表與進度,不應要求家長在上學期尚未結束,尚未評量學生學習成果前,先寫下學期的課程表與學習進度。根據前引用之準則第五條,此要求於法無據。
3.以父母學歷不足為由,要求另聘教師,也不應要求父母與教師檢具學歷資料
根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七條: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此條並未要求父母與老師需具備一定學歷,此要求於法無據
父母教養兒女是天職,學歷不高不代表無法教育小孩,小孩需要的適性教育也不見得是學歷高的父母或教師才能提供。父母有自信申請自學,應該加以鼓勵輔導,不應該在第一關就看學歷刷人。是否需要聘請教師也應由父母全權決定,否則提此建議的委員應該幫忙出老師鐘點費。
4、要求符合教育局頒佈課綱
如果在家自學還要照課綱走,不如上學算了,何必自學?此要求於法無據。
5.要求課程內容符合五育均衡標準。
自學是漫長的路,一年申請書看不出全面的教育藍圖,雖然準則第二條: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
,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並以培養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
但並未規定一學年中,課程必須完全包括五育。學生可以先學德育美育群育體育,發展成熟後再進行智育,只要學生在結束非學校實驗教育階段或畢業離開學校時,成為五育均衡發展,有能力自立謀生的成人就可以,不需要在一年中要求硬塞入所有科目。此要求於法無據
6.要求必須返校參加活動或課程
是否返校應由家長在開學新課程表出來後,與老師討論決定,無法在學期尚未開始,課程表與老師都不確定的狀態下決定。此要求於法無據。
7.如果家長有安排返校上課,要求提供返校上課的相關資料
此要求於法無據。委員如有需要,應發公文給學校,請他們提供學校教育的教學資料。
8.質疑家長採用之教法(如只背誦而不講解)
適合每個孩子、每個家長的教法都不一樣,不應以傳統教育思維或個人偏好觀點來質疑並要求更改教法,如委員要求更改教法,應附上簽名切結書,承諾若更改教法後學生學習狀況不佳,委員需負全責。此要求於法無據。
9.以申請書「與他人相同」或「與去年相同」為理由要求修改
只要申請書內容符合準則第10條中的: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就應予以通過。此要求於法無據。教育理念相同的好朋友一起寫申請書,但沒有計畫一起進行學習活動,不算團體自學,這樣申請書內容不能相同嗎?去年的教學內容因為感覺學的不夠,今年重學一遍,不可以嗎?
最後,建議編寫審查委員與承辦的工作手冊,委員應先瞭解委員工作的性質與應當有的職分,不應逾越法規所限制的範圍。
身為家長,我們歡迎委員以專業與教育經驗給我們諮詢與輔導,委員可以表達關心與憂慮,也可提供相關協助,但絕非裁判或把關者。
在家自學屬於創新的實驗教育,如果一直接受到來自傳統學校教育的思維箝制,便會失去在家自學的活力與創意。我們希望委員保持開放心態,接受在家自學本來就和學校教育完全不同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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