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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接到學校通知,告知今年需要重新申請自學,重新通過審查。我打電話跟教育局承辦溝通:去年申請書上,我填的申請時程是4年(J二年級)和6年(T升小一),審查通過的公文上並沒有寫「只通過一年」。因此根據公文來說,我是已經通過六年與四年的自學,沒有必須今年重新申請。

 

詳情請見:http://jtk123.pixnet.net/blog/post/196017657-%E9%87%8D%E6%96%B0%E7%94%B3%E8%AB%8B%E8%87%AA%E5%AD%B8%EF%BC%9F

 

我照著當初與承辦謝小姐的協定,參加了成果發表,也在當天與新承辦王小姐見面,詢問:「這樣應該沒有問題了吧?」,王小姐當場的回答是:「應該沒問題了。」

 

昨天,又收到一份公文,通知我要去參加第二次審議會的面談。

 

今天一早,就打電話給王小姐。

 

我:您好,我是oo國小XXX的家長,那天成果發表有跟您打過招呼,您有印象嗎?

 

王:有。

 

我:我記得當天有問您是否沒問題了,你也回答我這樣應該沒問題了。可是我怎麼又接到要去第二次審議會的公文?這應該是發錯了吧?因為我已經申請好整個國小階段的自學,不需要再重新申請、重新審查了啊。

 

王:嗯……因為這是今年新通過的法令,就是全部都要重新審查一遍。

 

我:新法令不能溯及既往,這應該是法律常識吧?去年依照法令讓我通過四年與六年,今年法令就算改成只能通過一年,也不能叫我去年通過多年的回來重新申請啊!這樣根據立法原則是說不通的。

 

王:嗯….就是成果發表之後,委員還是希望您來跟委員面談一下,每年通過一次。

 

我:這應該是不合法的要求吧?第一,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第二,你發給我的這個公文是錯誤的,這是你們自己的作業疏失,請你們自己修正調整。我這邊不予處理。這樣可以嗎?

王: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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