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對自學生比較「特別」的要求是每年四月要參加成果發表。
我查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這兩項在家自學依據的法規,只有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1條找到以下關於成果發表的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法條中,只說主管機關覺得「必要時」可以邀請自學生、家長、團體進行成果發表,但沒有說自學生、家長、團體「應參加」成果發表。法條中也只說「訪視」結果不佳者應該改善,並沒有說「成果發表」結果不佳者應該改善—
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要不要去參加成果發表,教育局只能依照訪視的結果來評鑑你的自學績效,是否有參加成果發表、發表的內容好壞,都不是應該拿來評鑑自學績效的標準。